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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撤销原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下辖“两区九县”,即冷水滩区、芝山区(200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零陵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江永县、江华县、宁远县、新田县、蓝山县,全市总面积2.24万公顷,当年全市总人口540万。
   1996年4月20日至23日,永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永州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正式成立。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445名代表组成。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人大常委会。郑邦淳为常委会主任,胡参政、杨祈贵、郑纯发、冯生玉、谢田种、吕芳村、李本道、曹小华为常委会副主任,谢承年为秘书长,王本俊等21名同志为常委会委员。大会选举卞翠屏为市人民政府市长,朱泽民、周建国、张维、林无屏、谢梦阳、钱荣棠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大会选举贺梅楚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光华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设立了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立了办公室、联工委两个工作机构。
   2001年6月23日至30日,永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由454名代表组成,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谢朝月为常委会主任,吕芳村、杨祈贵、钱荣棠、陈益富、邓荣卿、文先赵、李续荣、赵荣为常委会副主任,谢承年为常委会秘书长,王建琼等24名同志为常委会委员。大会选举刘爱才为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微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光华为市检察院检察长。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将市一届人大财政委联系,监督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职能划归原农村经济委员会,并将原农村经济委员会更名为农业农村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2002年3月,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撤消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农村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分别设立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目前,市人大共有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仍设办公室、联工委两个常设工作机构。
   2007年1月20日至24日,永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由442名代表组成,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李良铁为常委会主任,程晨曦、邓荣卿、赵荣、赵清茂、杨怀康、杨海河、唐建国、袁满娥为常委会副主任,周作生为常委会秘书长,万爱平等31名同志为常委会委员。大会选举龚武生为市人民政府市长,熊春明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蓟零为市检察院检察长。大会通过市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分别设立永州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办公室、联工委、研究室三个常设工作机构。
2012年1月4日至7日,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由449名代表组成,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高建华为常委会主任,程晨曦、杨海河、袁满娥、周小驹、袁火林、郑柏顺、李俊湘为常委会副主任,魏京萍为常委会秘书长,邓海波、邓菊发、刘志强等31名同志为常委会委员。大会通过市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分别设立永州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办公室、联工委、研究室三个常设工作机构。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永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人事任免权:在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免去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历程:

1996年5月至2001年6月,为永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至2007年1月,为永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为永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至——,现为永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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